上海赛孚燃料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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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条款 TERMS OF SERVICE
赛孚公司服务条款
总则
1.1 为促进和规范本公司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达到公正性、客观性的要求,维护委托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服务条款。
1.2 本公司所有的委托书(合同)及与其相关的事项都应遵循此服务条款。
服务对象
本公司的服务对象是国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社会自然人。
服务项目
本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项目包括:
煤炭、焦炭及其制品的检测分析;燃料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检测分析;热平衡测试;可再生能源(城市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料等)、铁矿石、石油焦等检测分析。
煤炭、焦炭及其制品、铁矿石等固体货物的水尺计重、衡器鉴重;石油、石化及其液体产品等静态计重、衡器鉴重、流量计计重。
赛孚公司各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的是全部或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所以赛孚公司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将承担本服务条款中相适应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和义务。
服务管理
4.1 本公司以书面等形式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委托书(合同)一经签订不容更改,除非收到委托方的书面说明,否则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都无权予以变更合同要素。
4.2 本公司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所采用的标准均为国家(GB)、行业、国际化标准组织(ISO)、美国材料协会(ASTM)、英国石油学会(IP)等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版本。
4.3 凡委托方送样的,本公司的检测报告仅对收到的样品负责;凡委托本公司现场采样和检测的,本公司的检测报告仅对所委托采样检测的该批货物负责;凡委托本公司进行重量鉴定检验业务的,本公司的重量鉴定检验报告仅对该批重量鉴定货物负责。
4.4 诸多原因,检验检测任务需要分包时,本公司必须将分包事宜在委托书中明确,并得到委托方的书面确认。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标注分包项目。本公司对分包方的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4.5 本公司及工作人员不从事任何可能违背独立性、公正性、诚实性的活动,尤其不直接参与服务项目或类似的竞争性项目的设计、生产、供应。
4.6 如果委托方要求把委托检验检测的项目送交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且该检验检测的项目在本公司已经检验检测并获得结果的,本公司不对第三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如委托方提出要求,本公司只对上述检验检测项目因委托方要求送交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事实做出证明。
4.7 本公司从受理委托至出具常规分析检验检测报告一般为两个工作日,如遇复杂检验检测项目或本公司不可预计和克服的客观情况时,则与委托方面议商定。
本公司检验检测报告将根据委托书(合同)的约定发送委托方,检验检测报告的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件等仅供委托方参考,所有结果最终以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为准。
4.8 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检验检测的样品(或批量货物),需协商确定某方为主委托方,另一方为副委托方,并在“委托书”中说明。本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正本发送主委托方,检验检测报告副本发送副委托方。
4.9 当委托方自取检验检测报告的,请予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取回,逾期不予保留。
4.10 委托方若对检验检测报告有异议,请于报告批准并发送委托方(包括原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中任何一种形式)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4.11 委托方需要提取留样时,必须事前在委托书“剩余样品处理方式”中“委托方取回”前的方框内打“√”,必须在对检验检测报告无任何异议的前提下,凭“委托书”第二联(委托方联)委托方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应的手续方可取回,并在本公司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保密制度
5.1 尊重委托方商业机密是本公司的一项基本原则。本公司不公开、不编辑、不透露委托方的委托内容,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或符合以下情况:
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
5.1.2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的要求。
5.2 委托方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如确需了解有关检测的仪器及方法等事宜,须向业务接待人员提出要求,获得批准后在本公司有关人员陪同下,佩带“来宾证”方可进入实验室现场观察。
委托方责任
6.1 在检验检测工作开展之前,委托方须向本公司提出所需检验检测服务要求并提供详细的说明、除技术和商业秘密外的信息,特殊样品请与业务接待人员共同协商解决,确保本公司安全、顺利地实施检验检测服务工作。
6.2 委托方应对委托检验检测货物已知的、潜在的危险性,如放射性、易燃易爆性、环境污染性或毒性及可能性的危害结果等事项提前并以明示方法告知本公司。
6.3 委托方必须真实、正确、完整的填写委托书(合同)的各项信息内容。
6.4 送检的样品应有足够数量以确保达到检验检测分析的要求。
6.5 委托方必须确保本公司检验检测人员进入工作地点时,工作环境和现场设施应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
6.6 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现场服务所需的任何特殊的、符合检验检测要求的设备和人员。
服务中止或终止
7.1 委托方因特殊原因,正式通知中止或终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的。
7.2 委托方未遵守其责任而导致服务失败,且委托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7.3 委托方中止支付费用或不履行委托书(合同)所规定条款的,经协商无效的。
7.4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服务责任的。
有限责任和服务保障
8.1 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8.2 委托方应确保所填写的委托书(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任何虚假错误内容所导致检验检测结果有误或委托方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8.3 若本公司控制能力范围之外发生的事(包括委托方未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服务的推迟、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无法履行,则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8.4 本公司不对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负责(包括利润的损失)。
8.5 本公司对第三方机构的检验检测进行见证的,应在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见证第三方检验检测,在现场见证检验检测结果和提交检验检测结果,但本公司不对第三方机构使用的检验检测仪器精度和检验检测方法、分析人员及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8.6 本公司按约定的工作日期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但客观情况导致无法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除外。
8.7 委托方所提交给本公司的文件资料(包括第三方的文件资料或反映委托方与第三方有约定的文件资料),诸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仅被本公司认为是信息的提供,并非对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或限制。
8.8 委托方须在适当的时间内对本公司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或指令提供充足的说明、介绍或信息,以确保本公司得以应委托方的要求顺利实施服务,因委托方延迟给予足够的信息,造成本公司无法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业务和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本公司不构成违约,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8.9 为确保本公司实施服务的有效性,委托方应提供准确、有效的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以确保本公司人员能收到委托方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书面文件以及本公司能将有关的检验检测报告等信息及时传达给委托方。如委托方变更通讯方法,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延迟送达的法律后果。
8.10 本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根据委托方所提供的货物、相关资料及所作出的明示,并使用适当技术实施检验检测后所签发的。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反映本公司当时当地条件下的检验检测情况。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后,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相同或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或仪器对同一种货物所做出的不同检验检测结果,不能成为委托方向本公司请求任何赔偿的合法理由。
8.11 如委托方希望本公司使用某种检验检测方法或技术,请以书面明示方式告知本公司。在本公司使用委托方确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或技术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委托方不得以使用不同检验检测方法或技术所得到的不同检验结论为理由,对本公司已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出异议,更不得以此作为索赔理由。
8.12 为了防范因失误等原因导致检验检测工作出错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发生的责任理赔,本公司设有责任保险基金。
8.13 委托本公司采样化验的,若委托方和/或委托方的相关方(适用时)对本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委托方和/或委托方的相关方(适用时)共同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选择双方/三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双方/三方备查样,复检结果若超出双方/三方合同/协议约定值,则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14  如确因本公司的责任,造成检验检测报告中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偏离出错的,委托方可在委托书(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赔偿,本公司在60天之内处理索赔事宜。委托方对索赔处置有争议,委托方可在与本公司签定委托书(合同)之日起半年之内提请法院诉讼,若超过规定期限提出赔偿的,则任何情况下本公司概不受理。
8.15   本公司仅对检验检测报告中严重偏离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赔偿责任。a、送样检测,赔偿的金额总计按本次检测费的3倍赔偿,但检测费在2000元(含)之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检测费在2000元以上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b、现场煤焦炭、油品采样检测,则以免收本次采样检测费作为赔偿。c、现场煤焦炭、油品重量鉴定,则以免收本次检验费作为赔偿。委托方应保证本公司任何一名主管、雇员及分包方免除赔偿责任。
8.16  对于委托方因严重偏离的检验检测结果所引起的间接损失,包括委托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将来业务和客户(用户)的损失、生产的损失、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等,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服务费用与付款
9.1 本公司与委托方签署的委托书(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按协议条款中的金额、付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除非另有特殊约定。
9.2 委托方无权因任何争议、反诉、抵消债务而保留或推迟费用的支付。
9.3 本公司对未付款的委托方,经协调无效,可上诉法院判决。
9.4 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事件,致使额外的支出,本公司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实际增加额外支出的情况,如委托方无书面函件表明其要求中止或终止该项服务,应视为委托方已同意支付额外增加的费用,对本公司所增加的额外工作量予以补偿。
9.5 如果由于本公司控制能力范围之外的任何因素而致使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服务,本公司有权得到已发生的所有不可偿还的费用。
9.6 委托方提出终止检验检测的要求时,由此造成本公司部分或全部终止检验检测服务的,本公司均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委托方须承担本公司已实施部分的检验检测费,如检验检测已实施完毕,委托方须承担全部检验检测费用。
9.7 委托方在委托本公司进行检验检测工作或从事其它服务后,如委托方发生任何可能造成无力支付或终止支付本公司的费用的事件,如无力偿还债务、中止业务、歇业、破产等,本公司有权立刻单方面延缓、终止进行委托方委托的所有事项。由此造成本公司迟延完成任何服务的,部分或全部终止任何服务的,本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委托方仍应按本公司已实际进行工作的进度,支付已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
9.8 委托方要求本公司加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本公司按规定收取加急费。
10 其他事项
10.1 本公司既非保险业者又非担保人,没有义务承担一切具有保险及担保能力的责任。委托方应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或危险自行申办保险并支付相关费用,以在损失或危险发生时得到适当的保障。
10.2 在任何情况下,委托方不得篡改本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中的内容及表格格式等。所有由本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属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同意,委托方不得用作广告促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用途。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本公司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10.3 如果委托方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擅自经营被限制以及被禁止经销的货物,所涉及到的一切法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10.4 本服务条款应保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如果发现有一项或几项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或不可实施,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实施性都不受影响。
10.5 在实施服务的过程中或服务后的两年之内,客户不能直接或间接诱惑、鼓励本公司雇员辞职。
10.6 因本服务条款、本公司检验检测服务所引起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人民法院并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任何争议应单独地处理,不得与任何其他方的争议合并处理。按我国法律规定,起诉方原则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必要时,胜诉方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10.7 本服务条款的解释权归赛孚公司所有。如果其中有任何条款与国家的有关法律相抵触,则以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10.8 本服务条款自2024年8月6日起颁布实施。